重磅!农药大省严禁新建草甘膦、阿维菌素等8类产品生产装置
日前,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发布《进一步加强农药生产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坚决遏制企业盲目扩张和重复建设,原则上不得新建高毒、高残留以及对环境影响大的农药原药,不得新建草甘膦、毒死蜱(水相法工艺除外)、三唑磷、百菌清、阿维菌素、吡虫啉、乙草胺(甲叉法工艺除外)、氯化苦生产装置。
严格生产准入
严格落实农药生产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遏制企业盲目扩张和重复建设。
对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农药范围以外的新增产能(新增企业、新增生产地址),原则上不再核发农药生产许可或实行减(等)量替代;对于已获准农药生产许可的企业,严格控制新增粉剂、使用有毒有害助剂加工的乳油等生产范围;对于2017年6月1日以后由我厅核准新增的化学农药生产企业,其改变生产地址的,应当进入省级以上化工园区;对于企业间变更农药登记证的,转入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能力。
淘汰落后动能
严禁生产国家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通知指出,淘汰小包装(1千克及以下)农药产品手工包(灌)装工艺及设备、雷蒙法生产农药粉剂。原则上不得新建高毒、高残留以及对环境影响大的农药原药(包括氧乐果、水胺硫磷、甲基异柳磷、甲拌磷、特丁硫磷、杀扑磷、溴甲烷、灭多威、涕灭威、克百威、敌鼠钠、敌鼠酮、杀鼠灵、杀鼠醚、溴敌隆、溴鼠灵、肉毒素、杀虫双、灭线磷、磷化铝,有机氯类、有机锡类杀虫剂,福美类杀菌剂,复硝酚钠(钾)、氯磺隆、胺苯磺隆、甲磺隆等)生产装置,不得新建草甘膦、毒死蜱(水相法工艺除外)、三唑磷、百菌清、阿维菌素、吡虫啉、乙草胺(甲叉法工艺除外)、氯化苦生产装置。
通知明确,按照国家要求,于2024年年底前逐步淘汰氧乐果、水胺硫磷、甲基异柳磷、甲拌磷、灭线磷灭多威、涕灭威、克百威、磷化铝和氯化苦等10种高毒剧毒农药生产。
改造传统动能
通知指出,支持农药企业对现有生产能力进行自动化、智能化技术升级改造,推动企业设备大型化、生产连续化、控制自动化、监测智能化,促进大宗原药产品生产以及制剂加工逐步实现自动化控制。
同时,加强高风险产品及危险工艺风险评估,通过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降低安全风险,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鼓励企业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废水中农药原药活性成份预处理、废气收集吸收等举措,对固体废物进行危险鉴别,解决固废资源化利用难题。
培育壮大新动能
通知提到,鼓励优质、低毒、低残留、高效农药生产。引导企业通过兼并、联合、重组、上市等方式不断发展壮大,培植形成以农药为主业的大型企业集团。支持研发推广杂环和含氟化合物、手性农药、生物农药等环境友好型农药品种,开发水性化、粒状化、多功能化、缓释化的高效、安全、经济和环境相容性好的农药新剂型,推广使用绿色溶剂和高效助剂。
强化审查核查
加强对农药生产许可评审专家管理,实行生产许可审查结论有效期内审查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终身负责制。
通知要求,严格农药生产许可条件审查。
一是严格设备设施要求,农药生产企业要具有固定的生产厂址、符合化工园区要求布局合理的厂房、符合生产工艺要求的自动化生产设备,齐全的质量检验仪器和完善的环保、安全生产等设施;二是严格人员要求,农药生产企业要具有符合生产工艺要求的管理、技术、操作、检验等人员,不得招用禁业人员;三是严格质量控制要求,要具有“五室独立”的检验设备和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四是严格三批次原始记录要求,要具有原材料(原药)供销合同或发票等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检验记录,生产过程关键环节(录像、照片)及成品入库记录等;五是严格农药生产许可审查必备资料要求。强化对企业实际生产能力的核查,必要时核查实时生产操作过程,确保企业产出合格农药。
文章来源:农财网农化宝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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